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我市自《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下达之日起,已暂停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延续等的相关申请受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市正式停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延续等的相关申请和审核受理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7】151号

各区、县(市)往建局、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聚集区、西湖名胜区管委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下达了《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通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我市自《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下达之日起,已暂停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延续等的相关申请受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市正式停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延续等的相关申请和审核受理工作。

2、各建设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中不得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投标的条件。

3、各区、县(市)往建局,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聚集区、西湖名胜区管委会及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要依据建设部《通知》精神,严格审核把关工作。

4、各单位要充分依据建设部《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阅读 22316 次数